香港應訂立反種族歧視法 11/2002
※蔡聖龍(95-98中辯隊員)
辯題:香港應訂立反種族歧視法
站方:正方
定義
種族歧視=在沒有客觀原因的情況下,主觀地優待或針對某一種族/膚色的人,使某種族/膚色的人的權益受到損害
應然性(原則性)
合情:
沒有人希望社會存在不公平,將心比心,對方也不希望被人歧視吧?
合理:
天賦人權,人人平等
可行性(實際執行)
1/英國、澳洲等先進民主國家已有類似法例
2/香港本身已有類似的性別歧視、家庭崗位、殘疾歧視條例
利弊
利:
1對內:締造公平社會、弱勢社群得到保障、社會更趨和諧
2對外:提升國際形象
3經濟:人盡其才,人力資源有效運用;有利吸引外商投資
弊:
市民或需改變一些積習,要時間適應
結論(一句簡單說話,每位辯員都要重提)
防微杜漸;為締造公平社會,充分發揮人力資源,立法保障弱勢社群絕對值得
攻擊(每辯員在臨走前都應留下一個問題,迫對方解答)
1對方竟然指種族歧視不嚴重?對方知不知道xx、yy和zz的事(舉出實例)?
或
2對方承認問題存在,但卻不想辦法解決,是否負責任政府應有做法?
或
3對方以情況不嚴重為由要求暫緩立法,是否有誠意?情況不嚴重便說沒必要,到情況嚴重,爭議自然大,立法便有阻力。這樣,豈非無論嚴重不嚴重,也不用立法?
爭拗點
正常的反方總不會說:「我們贊成種族歧視,所以反對立法。」因此反方在反對種族歧視的情況下,唯有盡力指出各種所謂「種族歧視」都不一定是「種族歧視」,故此難以一刀切立法云云。所以,正方必須界定清楚何謂種族歧視,以及立法保障的範圍:不租屋予新移民怎樣?酒吧只招待外國人怎樣?酒樓不請一位印度人當知客怎樣?菲傭僱用條件異於本地家傭怎樣?內地居民與港人婚後的入境政策異於外國人又怎樣?……
反方進路:
1種族歧視並不嚴重,毋須立法
2歧視應透過「公民教育」或一些「社會政策」解決,立法並非有效方法
反方或會犯上的錯誤:
1由此至終不承認現時的種族歧視嚴重,說話態度「冷血」
2承認現時有種族歧視,但卻沒有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法
3主辯說種族歧視不嚴重,但後來的辯員在混戰中卻承認種族歧視普遍(結辯必須留意!如對方確實前後矛盾,總結時一定要提醒評判!)
(上文重點是嘗試示範思考辯題的應有部分,而非提供甚麼「精密」的論點,請各界辯友注意。)